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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行业动态      日期:2018-10-13      阅读()

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编目的


建筑材料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核心要素,而混凝土质量更是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因此,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而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试压强度亦是评判预拌混凝土质量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地铁轨道交通工程等的大规模实施,混凝土使用量日渐增长,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的控制,保证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故修订《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内容


《通知》在国家和省的相关规章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相关规章规定对原《通知》进行了修订完善。本次修订主要以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字〔2000〕21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建市〔2007〕171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穗府令〔2015〕129号)等法律法规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实验室管理规范》(DBJ/T15-104-2015)等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为依据。《通知》修订后对原文有较大幅度调整,新增条例3条,删除4条,共修改整理出十条。《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我市纳入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建设工程类型;


(二)规定了各类型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标准。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工程业绩要求(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划分,结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建市〔2007〕171号)对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考虑其经济成本,对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混凝土试件制作量较小的工程项目,允许设置养护池。对超过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和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混凝土试件制作量较大的工程项目要求设置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


(三)明确了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制作要求。根据《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对于采用标准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两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标准养护室(箱)或养护池养护。


(四)规定了工程现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的管理制度。《通知》在完善了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的混凝土试件管理职责基础上,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字〔2000〕211号),补充了监理单位对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监管要求。


(五)补充完善芯片植入要求。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了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芯片植入的要求。


(六)补充完善了预制构配件试件的执行技术标准。预制混凝土构配件的试件养护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实验室管理规范》(DBJ/T15-104-2015)规定执行。


三、《通知》的意义


(一)《通知》从起草到现在已历经近1年时间,经过了多次调研,对外征求意见,反复研讨论证,结合广州市实际,规定了我市纳入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建设工程类型、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制作、养护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管理的行政监管要求等,有利于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的监管和控制,提高混凝土强度检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隐患的发生。


(二)《通知》的制度切合实际,各主体职责清晰,法律责任明确,多项条款的内容规定比较具体,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07月2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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